(2015)美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兰青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青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青祥,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青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冠亚、被告人兰青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兰青祥在文昌市海文高速路口附近的一家饭店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日14时许,兰青祥驾驶琼C7K9**轿车上海文高速,15时许到达美兰机场附近。被告人兰青祥在美兰机场加油站加油后,将车停在美兰机场西转盘处并在车上躺着休息时被巡逻警察发现。警察怀疑其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后警察又依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经检测,被告人兰青祥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兰青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青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青祥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兰青祥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青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宏伟速录员 王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