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卫朋与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卫朋,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45-1号申请执行人郑卫朋,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联锋,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4896.75元,并承担诉讼费11350元、执行费100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4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