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9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载文与任鹏庆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载文,任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9136号申请执行人刘载文,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任鹏庆,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西民初字第665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任鹏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任鹏庆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鹏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鹏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鹏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鹏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鹏庆财产以人民币25.603818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龚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