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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苏世川、钟明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世川,钟明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邹再发,任公司负责人。被告苏世川,男,成年人,汉族,住安溪县。被告钟明金,男,成年人,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世川、钟明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谢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