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召坤与孔现伟、杨洪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召坤,孔现伟,杨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韩召坤,居民。被执行人孔现伟,居民。被执行人杨洪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韩召坤诉被执行人孔现伟、杨洪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邳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孔现伟、杨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召坤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万元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并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孔现伟、杨洪强负担。因被执行人孔现伟、杨洪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召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4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