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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新洲与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洲,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张俊三,该村委会主任。张新洲与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张新洲征地补偿款39400元。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张新洲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在金村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账户上的存款39400元及执行费491元,申请执行人张新洲已将补偿款��取,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460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491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