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诉杨某遗嘱继承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35-1号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美珍,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