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静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静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830号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冬冬,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波,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静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