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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吴燕与铜陵迎语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铜陵迎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吴燕,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迎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原新桥小学内),组织机构代码55325929-0。法定代表人:吴月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燕与被告铜陵迎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语服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迎语服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燕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从事服装加工的工作,2014年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4514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被告已停业,故诉请判令迎语服饰公司支付工资款451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迎语服饰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缝纫工的工作,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自2014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截止2015年2月共欠原告工资款4514元,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有被告的法人代表吴月霞的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工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信息表、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受雇在被告处从事劳务,被告应依据双方的约定支付劳务费。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所欠工资款,应承担给付的义务。故原告主张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迎语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燕工资款45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铜陵迎语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盛人民陪审员 钱 霞人民陪审员 高明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志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