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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先文、许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先文,许道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84号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先文,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许道平,女,住安徽省芜湖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全,安徽皖通律师事务律师。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先文、许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道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及鉴定。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先文、许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