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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聂治伦与李刚、阜南县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59号原告:聂治伦,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军芳,市民,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刚,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阜南县人民医院医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陈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明道,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孙明道与被告聂治伦、阜南县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治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治伦负担275元,本院减收275元。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