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超、淮安市染色厂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淮安市染色厂,淮安市健超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537号原告吴超。被告淮安市染色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城西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乔慕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安市健超服饰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外(淮安市泽江动物药品厂院内)。投资人吴超,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淮安市染色厂、第三人淮安市健超服饰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9元(原告已预交25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兆海人民陪审员 端 巨人民陪审员 冯学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