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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商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超、淮安市染色厂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淮安市染色厂,淮安市健超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537号原告吴超。被告淮安市染色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城西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乔慕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安市健超服饰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外(淮安市泽江动物药品厂院内)。投资人吴超,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淮安市染色厂、第三人淮安市健超服饰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9元(原告已预交25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兆海人民陪审员  端 巨人民陪审员  冯学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