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会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会锋,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水寨镇宋村五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9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1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未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会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会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会锋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康佳欣、王浩(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手中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车。2015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伊川县水寨镇宋村郑会锋家将该车提取。经查,该车系伊川县林业局家属院居民赵晓梅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035元。案发后,该车已退还被害人。(二)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会锋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从康佳欣、王浩(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车。2015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伊川县水寨镇宋村郑会锋家将该车提取。经查,该车系伊川县阳光居小区居民白国辉被盗物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17元。案发后,该车已退还被害人。2015年7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郑会锋到伊川县公安局白元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会锋供述;被害人赵晓梅、白国辉陈述;证人张兴伟、康佳欣、王浩、岳玉龙、康浩怡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购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郑会锋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会锋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郑会锋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会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睿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