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伟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伟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85号原告:陈勇。被告:张伟希。原告陈勇为与被告张伟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起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至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勇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伟希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伟希未作答辩。原告陈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陈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伟希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伟希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陈勇借款10000元等的事实。被告张伟希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张伟希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被告张伟希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被告张伟希向原告陈勇借款,双方约定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格式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栏签名、捺印。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8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张伟希向原告陈勇借款1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借条虽未载明出借人,但原告现持有该借条并主张权利,应当认定原告系本借条的债权人。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伟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逸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