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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异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代华异议李玉邦与徐侠、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邦,徐侠,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43号案外人:沈代华,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李玉邦,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侠,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震,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邦申请执行徐侠、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代华于2015年9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沈代华称,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属其所有,其已实际入住。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淮执字第00192号查封公告查封安徽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被执行人徐侠名下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南闸河路西老食品街第一幢一单元、二单元房产,徐侠名下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南闸河路西老食品街第一幢房产。徐侠所有的坐落于淮北市金桥小区的后院内楼下房和楼上棚。沈代华与安徽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2006年5月9日沈代华支付购房款277400元、2006年6月7日沈代华支付购房款195400元。并实际入住。本院认为,案外人沈代华已付清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认定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南闸河路西老食品街第一幢一单元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