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李小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小示,董事长。申请人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记载(31400051-23318634,票面金额70141.98元,出票人苏州剑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迦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06月24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湖支行,后陆续背书转让给了上海景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杭州天润祥不锈钢有限公司,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最后持票���是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南方煤矿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