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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与盐城市益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盐城市益利服饰有限公司,沙文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滕长忠,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益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范益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广,该公司副总。第三人沙文美,居民。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郁力,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盐城市益利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沙文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东升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彪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