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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天德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773号罪犯李天德,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2)南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责令该犯与2同案退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8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天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天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