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连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杨连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合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连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杨连合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杨连合1150元。审 判 长  刘钰满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