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始,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牟利,在其经营的惠城区大岭路8号王记小店内销售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以下简称奥亭口服液)。2014年10月24日22时许,公安人员查处了该小店,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购买奥亭口服液的张某某、邱某某,并当场查获已开封28小袋奥亭口服液、21小袋未开封奥亭口服液,从邱某如身上查获13小袋奥亭口服液。经惠州市惠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奥亭口服液判定为假药。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始,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牟利,在其经营的惠城区大岭路8号王记小店内销售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以下简称奥亭口服液)。2014年10月24日22时许,公安人员查处了该小店,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购买奥亭口服液的张某某、邱某某,并当场查获已开封28小袋奥亭口服液、21小袋未开封奥亭口服液,从邱某如身上查获13小袋奥亭口服液。经惠州市惠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奥亭口服液判定为假药。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证人邱某某、方某某证言,证明其两人分别从2013年开始、2014年4月份开始在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小店内多次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吸食,每次购买价格4元或4.5元。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小店内查获完整包装香港澳美制药生产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1袋、已开包装香港澳美制药生产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8袋并依法予以扣押;公安人员在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人员邱某如身上查获了13小袋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依法予以扣押。4、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证人邱某如、方某彬对出售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老板娘(即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到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黄某某对其经营的小店、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客人(即邱某如、方某彬)、出售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均进行了辨认及签供。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的情况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7、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被查获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惠州市惠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结果为假药。8、申请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女儿郑某某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念在其家中有三个小孩,父亲长期在外失联已有三年,家庭重担就落在其母亲黄某某身上,学费、生活费都是靠母亲供养,家里还有一个八十多岁老弱病残的老奶奶要照顾的特殊情况,对其母亲网开一面从轻发落。9、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检察的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己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家庭情况比较特殊,丈夫失去联系多年,家庭重担落在其一人身上,小孩学费、生活费都是靠其供给,家里还有一个八十多岁老弱病残的老人需要照顾供养。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诗祥审 判 员 钟秀芳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