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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普某某离婚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白某某,男,彝族,1973年10月27日生,住开远市。被告普某某,女,彝族,1979年10月17日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日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已付)。审判长 梁 清审判员 马 磊审判员 岳炳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沐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