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明才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45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明才,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明才犯盗窃罪,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温瑞刑初字第15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明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林明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明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林明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明才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15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王海珍助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