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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卫国、唐会莲与严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唐会莲,严清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张卫国。原告唐会莲。被告严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唐会莲诉被告严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国、唐会莲以本案赔偿款被告严清华已经赔付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国、唐会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国、唐会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卫国、唐会莲负担。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