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卫国、唐会莲与严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唐会莲,严清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张卫国。原告唐会莲。被告严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唐会莲诉被告严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国、唐会莲以本案赔偿款被告严清华已经赔付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国、唐会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国、唐会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卫国、唐会莲负担。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