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7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