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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得义、梁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得义,男,生于1959年1月8日。被执行人梁安成,男,生于1970年1月4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得义、梁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梁得义偿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4643.00元,合计人民币24643.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由梁得义按照月利率15.8284‰负担2015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梁安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5.00元,保全费216.00元,共计631.00元,由梁得义负担。判决生效后,梁得义、梁安成未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梁安成履行了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513.75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15.00元;保全费216.00元已在另一案中退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