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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会霞与赵远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吴会霞,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方先平,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远涛,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江南小区广场。负责人童建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李朗峰,公司职工。原告吴会霞诉被告赵远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商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原告吴会霞及委托代理人方先平、被告赵远涛、太平洋财险商洛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波、李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会霞诉称,2015年4月16日8时。其在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正常行走时,被赵远涛驾驶陕******号小轿车撞倒,致原告受伤,经诊断为:左足背挤压伤,左足内侧楔骨、跟骨、足舟骨骨折。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7天出院,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其他赔偿款经协商未果,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6280元。被告赵远涛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陕******号车以其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险,且投有不计免赔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原告医疗费22866.52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险商洛支公司未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其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分项范围内赔偿,商业险依照法律规定赔偿,诉讼费不属保险范围,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赵远涛驾驶陕******号车行驶至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时,与原告吴会霞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商洛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足背挤压伤。2、左足内侧楔骨、跟骨、足舟骨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口服药物治疗,盘龙七片,每日2次。2、左踝关节继续功能锻炼。3、加强营养,建议继续休息2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住院94天,被告赵远涛支付医疗费22866.52元。2015年7月23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做出4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会霞无责任。陕******号车系被告赵远涛从何娜娜处购买,但未办过户手续,以赵远涛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确认的上述事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吴会霞无责任,被告赵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划分可以做为确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赵远涛做为陕******号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侵权人,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陕******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商洛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按票据22866.52元确定。2、误工费,原告受伤2日后住院94天,医嘱载明继续休息2月,共156天,按当地一般雇工报酬标准100元确定,计15600元。3、护理费,原告要求96天,每天100元证据不足,按当地一般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每天80元计算96天,计76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按96天,每天20元计算,因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计1920元。5、营养费,原告主张按96元,每天10元计算,因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计96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49026.52元,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赵远涛已付原告22866.52元,原告应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会霞医疗费22866.52元、误工费15600元、护理费7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960元,共计49026.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吴会霞在收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款时返还被告赵远涛22866.5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赵远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