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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庞秀云与刘宇、张耀华、张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云,刘宇,张耀华,张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庞秀云。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被告张耀华。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云与被告刘宇、张耀华、张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云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办收取1150元,由原告庞秀云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