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9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军与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9245号原告郑军,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邱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郑军因与被告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郑军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期满后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郑军签收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军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尚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