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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某甲、章某等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章某,楼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农民。201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民币500元,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章某,无业。2015年5月1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楼某,农民。2015年5月18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章某、楼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章某、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经营管理三门县海游街道海峰录像厅,被告人章某、楼某负责播放录像及收费卖票。2015年4月中旬,任某甲为吸���观众购买了一批色情光碟,并要求章某、楼某在播放正常录像期间插播色情录像,至同年5月12日被查获期间,章某播放色情录像20余场,楼某播放色情录像10余场。案发后,被告人楼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甲、章某、楼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但某、叶某、林某、鲍某、付某、任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附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章某、楼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甲、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楼某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章某、楼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楼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林菁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