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韦延光与甘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延光,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韦延光。被执行人甘海峰。申请执行人韦延光与被执行人甘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甘海峰的存款,现要扣划该存款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甘海峰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甘海峰的存款505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