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魏怀信申请许永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怀信,许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魏怀信,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许永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怀信与被执行人许永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部分债款,经查被执行人许永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魏怀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永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可以处理时,申请执行人魏怀信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