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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商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阎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阎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兴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XX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正方,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兴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阎林。委托代理人陈淮波,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阎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恒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