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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济南泰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泰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557号原告:济南泰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恒心、赵琛,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牛腾,职务:理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泰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泰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6元,减半收取9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雁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