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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谭明福与邵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福,邵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谭明福,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打工,现住拉萨市。被告邵付会,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明福与被告邵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明福于2015年10月8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谭明福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福撤回对被告邵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明福承担。审判员 群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达瓦平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