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温玉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霞,苑中林,苑博林,苑永红,苑红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温玉霞。被执行人苑中林。被执行人苑博林。被执行人苑永红。被执行人苑红柳。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玉霞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苑玉春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龙潭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