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54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58号农办大楼。法定代表人鲁立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达明,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喻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