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范后群诉吴学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后群,吴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范后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吴学财,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执行范后群申请执行吴学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以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含法执字第002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学财银行存款。现因吴学财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学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