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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德禄申请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禄,刘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35号申请人:苏德禄,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白沟东芦僧村28号被执行人:刘俊英,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水榭花都小区6-3-201。本院在执行苏德禄申请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4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卫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