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德禄申请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禄,刘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35号申请人:苏德禄,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白沟东芦僧村28号被执行人:刘俊英,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水榭花都小区6-3-201。本院在执行苏德禄申请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4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卫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