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余鸿钧,陈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994号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吴光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妮、车王望,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45号3B室。法定代表人余鸿钧。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横畈镇下潘村。负责人余鸿钧。被告余鸿钧。被告陈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余鸿钧、陈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62.50元,由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寒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