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严生模与王永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生模,王永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4号原告严生模,男,生于1958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王永全,男,生于1972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生模诉被告王永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生模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生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生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严生模负担。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光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