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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地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国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开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建天地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国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开通,吴园园,董开芳,许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负责人许荔晖,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天地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董开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马临,董事长。被执行人国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董开芳,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开通,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园园,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开芳,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许振洪,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地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国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开通、吴园园、董开芳、许振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国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