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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清元与王国庆 、白菊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元,王国庆,白菊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71号原告:王清元,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强,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庆,男,汉族,木垒县人,现住木垒县。被告:白菊芳,女,汉族,昌吉市人,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元与被告王国庆、白菊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元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王清元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