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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冉长清,宁明容与曾万飞,曾万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长清,宁明容,曾万良,曾万飞,曾万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冉长清,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宁明容,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万良,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万飞,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万琴,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金,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冉长清、宁明容诉被告曾万良、曾万飞、曾万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长清、宁明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长清、宁明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长清、宁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冉长清、宁明容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冉长清、宁明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