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澍新与张普生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52号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黄澍新。委托代理人:郭凯。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普生。委托代理人:刘巨。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黄澍铮。仲裁第三被申请人:信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澍新。申请人黄澍新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70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5年1月15日。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2月9日。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170号裁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支付利息”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执行170号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结果本院认为:黄澍新申请不予执行的170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澍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审查。关于170号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黄澍新主张170号裁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支付利息”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但如何处理利息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畴。且“适用法律错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因此对黄澍新的该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170号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本院认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基本原则,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等。170号裁决处理的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黄澍新有关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黄澍新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澍新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黄澍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