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亚铭与林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铭,林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蔡亚铭,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晓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亚铭与被告林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亚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蔡亚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