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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亚铭与林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铭,林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蔡亚铭,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晓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亚铭与被告林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亚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蔡亚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