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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广杰与魏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广杰,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成广杰。被执行人魏强。本院执行的成广杰与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魏强名下东风牌鲁E*****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