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金莲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莲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焕良,豆翠珍,张宇,吴春梅,吕金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冶里村西。法定代表人朱翠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金莲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大齐坨村西。法定代表人董焕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吕金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安市杨店子镇东。法定代表人韩树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焕良。被执行人豆翠珍。被执行人张宇,1987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吴春梅。被执行人吕金弟。本院在执行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金莲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世纪金宏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吕焕良、豆翠珍、张宇、吴春梅、吕金弟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赵 国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