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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詹求水与熊斌、王吉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求水,熊斌,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60号原告詹求水,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斌,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被告王吉,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求水与被告熊斌、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熊斌、王吉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熊斌、王吉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詹求水提供的担保财产:詹求水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城关崇荣巷X号XXX房;三、查封林璇珠提供的担保财产:林璇珠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X幢X座XXX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南冬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红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