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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运开,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与原告系姐妹关系。被告蓝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原告张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荣坤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运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不顾家庭,也不照顾老人家。被告离家出走数年不回家,原告母亲去世也没有回家。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张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户籍登记情况;3、结婚证原件二本,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蓝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并确认的事实如下:2010年4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断绝一切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成婚,婚后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断绝一切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的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蓝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