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栗杨与田守民、沙跃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杨,田守民,沙跃春,刘瑞秋,曹燕来,李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栗杨,居民。被执行人田守民,职工。被执行人沙跃春,职工。被执行人刘瑞秋,职工。被执行人曹燕来,职工。被执行人李尚明,职工。申请执行人栗杨与被执行人田守民、沙跃春、刘瑞秋、曹燕来、李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7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守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栗杨借款本金473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73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予以计算,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沙跃春、刘瑞秋、曹燕来、李尚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执行人田守民负担。被执行人田守民、沙跃春、刘瑞秋、曹燕来、李尚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工资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7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